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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要求
发布时间:  2004-08-06 11:22:00
文档简介: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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