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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4-22 14:55:00
文档简介:  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深圳、厦门、海南省(市)财政厅(局)、计委(厅、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南京、深圳、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 为做好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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