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失效]
发布时间:  1993-06-16 15:57:00
文档简介: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 办理完纳契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