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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失效]
发布时间:  1991-06-20 16:25:00
文档简介: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 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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