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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25 21:30:00
文档简介:  发文日期: 2011.8.18 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财政厅(局):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 [1996]1 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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