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失效]
发布时间:  1991-06-20 16:26:00
文档简介: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