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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上)
发布时间:  1995-06-03 00:00:00
文档简介: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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