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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
发布时间:  1986-04-12 16:40:00
文档简介: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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