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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2号
发布时间:  2002-09-10 00:00:00
文档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工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 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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