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6-10-13 09:14:00
文档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