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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部分企业、行业的征免规定--地勘单位
发布时间:  2004-08-25 09:06:00
文档简介:  1.7.12 地勘单位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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