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出纳交接手续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11-05-05 09:02:00
文档简介: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