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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对福利企业的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10 00:00:00
文档简介: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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