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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对车船在大修期间的征免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10 00:00:00
文档简介:  车船大修等停止使用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应于每次征期前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纳车船使用税;征期过后停止使用的车船,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 ([86]冀税二字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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