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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对企业兼并有关事宜的征免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10 00:00:00
文档简介: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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