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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其他减征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10 00:00:00
文档简介:  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单位税额为: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2元/吨、页岩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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