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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对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用地的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9-10 00:00:00
文档简介:  (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8]国税地字第015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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