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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征税对象--兼营
发布时间:  2004-08-04 16:25:00
文档简介:  兼营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站、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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