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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10-10 08:47:00
文档简介: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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