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失效)
发布时间:  2006-03-22 10:51:00
文档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 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