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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  2007-11-21 09:16:00
文档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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