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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4-03-26 00:00:00
文档简介:  据一些省市工会反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扣除”。 同条第二款又规定,“计税工资的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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