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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发布时间:  1998-01-01 00:00:00
文档简介:  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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