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五)
发布时间:  1996-03-17 00:00:00
文档简介:  六十七、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