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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问:我们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招用员工,员工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保,并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公司就取得的全部资金向我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代收社保”、“经纪代理服务*代收工资”等)。我们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相关支出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发布时间:  2024-05-13 13:16:23
文档简介:  答: 从业务实质看,该业务不属于劳动力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用工企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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