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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纳税人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是否仍然需要遵循“复议前置”?
发布时间:  2019-10-29 00:00:00
文档简介:  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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