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
发布时间:  2018-05-24 00:00:00
文档简介: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1号 )关于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