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38号(因未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赔偿税额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3-04 00:00:00
文档简介: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38号 原告: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 委托代理人:曹伟芬。 被告:浙江凌博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