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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合伙企业投资人获得新三板企业分红可差额计税
发布时间:  2017-10-07 00:00:00
文档简介:  问: 根据(财税〔2014〕48号):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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