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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吉03行终36号:“白条收据”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应当补缴税款
发布时间:  2017-07-20 00:00:00
文档简介: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吉03行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子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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