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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11 00:00:00
文档简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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