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当期免抵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
发布时间:  2017-02-14 16:19:00
文档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