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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  2016-12-27 14:31:00
文档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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