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提示信息
 
 错误具体提示信息: [收藏此文档]   [会员中心]   [返回首页]
这篇文档需要 注册会员 才能访问,你目前是:游客或没权限会员
文档标题:   问:放弃减税后.是否36个月内不得再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6-10-17 11:34:49
文档简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

高级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