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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团体人身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  1982-01-01 00:00:00
文档简介:  团体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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