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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转让非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不缴契税
发布时间:  2014-12-18 18:29:00
文档简介: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如何计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为纳税人。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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