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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关于国税函[2006]156号第十八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  2014-04-15 14:55:30
文档简介:  关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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