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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提供货物生产证明
发布时间:  2011-04-12 16:22:00
文档简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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