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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专用财政性资金征税条件放宽后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09-08-25 12:45:00
文档简介: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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