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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
发布时间:  2013-01-03 08:40:57
文档简介: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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