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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或者折让等应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  2012-11-01 13:39:56
文档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2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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