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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试点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2-11-01 13:37:49
文档简介:  根据财税〔 2011 〕 111 号附件 1 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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