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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2012年12月1日以后,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发布时间:  2012-11-01 13:26:22
文档简介:  根据财税〔 2011 〕 111 号附件 2 第 3 条第 3 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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