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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10-15 00:00:00
文档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局决定对全区增值税起征点限额调整如下: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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