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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结算的规定
发布时间:  1987-02-27 11:14:00
文档简介: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和结算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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